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天津始终把特困人员的衣食住行与安危冷暖放在心上,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是各级政府兜底保障的重要责任。
天津北方网讯:昨天从市民政局获悉,最新修订的《天津市特困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印发,并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紧紧围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不仅“降门槛”,还提高了审核确认效率。
登录“天津市民政局”官网便可看到,新修订的《办法》共分八章、三十五条。从认定条件、申请及受理、审核确认、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照料服务、终止救助供养等方面对本市特困人员申请、确认及后期动态管理的具体内容及工作流程进行明确和规范。
适度“降门槛”体现在哪些方面?
适度拓展“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
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要求,根据实践探索和现实需要,修订后的《办法》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和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对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条件进行了适当放宽。《办法》还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原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具体收入范围参照《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适度放宽“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
为切实解决当前普遍反映的“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修订后的《办法》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适度放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
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的要求,切实解决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后面临的生活困难,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修订后的《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压缩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
修订后的《办法》还将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据介绍,新《办法》今年6月实施后,2017年2月22日市民政局印发的《天津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特困人员这样认定
本市特困人员如何认定?《办法》中规定,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什么是《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这些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具体认定范围参照《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有何情况,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办法》规定:拥有大中型、小型汽车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2套及以上的(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的。
此外,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具体相关认定条件,您可通过“天津市民政局”官网进行查询。
申请流程看这里
自6月1日起,本市将施行新修订的《天津市特困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此后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本人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就近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向居住地提出申请的,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步审核,并将申请人材料转介至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确认。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需要哪些,《办法》中也有具体规定。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具体相关申请、审核、救助供养形式等内容,您可通过“天津市民政局”官网进行查询。(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文章来源: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