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河北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罚

河北新乐市政府网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河北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被罚款1296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当事人:河北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0日我局下达了关于印发《关于处理群众投诉天然气、暖气接口费及首次供暖的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年9月22日,我所接到局领导及市民反映后,迅速组织对颐园小区开发商河北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了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9月22日做了询问笔录发现当事人涉嫌收取业主天然气接头费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本案于2023年10月18日提交立案申请,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由两名执法人员
调查取证,当事人承认以上违法事实。调查询问证人、提取证据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
河北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楼盘代理销售,当事人开发的颐园小区自22年10月左右陆续交房,交房时收取的该费用,该小区共508户,销售了375户。收取天然气接头费36户,每户按3600元收取的,共收取129600元。有票据有台账,于2023年10月27日全部完成退款,共退还天然气接头费36户,共退还129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违法事实过程。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经营事实。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地施工许可证、新乐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项目符合相关条件和规定;
6、颐园小区商品房认购合同3份、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份,颐园小区天然气接头费明细1份,证明市民反映的真实情况;
7、河北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款条36份,证明退款情况。
2023 年9月22日对你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2月3日给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市监处告[2023]0043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并以全部完成退款,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项适用较轻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适用较轻处罚。
当事人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2960元。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