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上海高院在线审理了一起假冒“美心”等注册商标的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裁定驳回上诉人庄某耿的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一审原判,庄某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万元。
2021年4月,公安机关在某小区门口抓获一男一女庄某耿和刘某娜。两人在2020年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指使林某龙租借场地,招募李某梅等人采购馅料,生产、包装、运输假冒“美心”“半岛”等品牌月饼和蛋卷,并通过庄某海个人账户收支款项,短短一个月内销售上述商品共计54万余盒2700余万元,待销售4.5万余盒200余万元。
上海三中院受理该案后查明,早在2016年3月,庄某耿就因制售仿冒“美心”品牌月饼等,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万元。
上海三中院认为,庄某耿、刘某娜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庄某耿系主犯,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刘某娜系从犯,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庄某耿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万元,刘某娜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一审宣判后,庄某耿不服,提起上诉。
庭审中,庄某耿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其为主犯不当、量刑过重,本案背后老板是林某龙,庄某耿只是向其提供月饼馅料,并不是主犯。此外,庄某耿对原判认定的涉案金额以及“美心”“半岛”是否为注册商标也表示质疑。
检察机关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上海高院审理后认为,“美心”“半岛”等品牌权利人出具的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涉案商标均系注册商标,且在保护期内,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权利人出具的未授权证明、鉴定书等证实,查获的月饼等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根据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结合庄某耿手机内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可认定庄某耿直接或指使同案犯购买模具、包材、馅料、设备,寻找场所,招募人员,制造、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且货款最终转入了庄某耿使用或控制的银行账户。查获的侵权商品、出货表、进货表、转账记录及审计报告等表明,该犯罪团伙涉案金额达2900余万元。
上海高院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庄某耿未经“美心”等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组织、指使同案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对制造、销售侵权商品等活动起决策、组织、指挥作用,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系主犯。
据悉,近年来,上海法院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2021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900件、审结989件、判处刑罚1422人,分别上升55.44%、106.04%、101.42%。其中,受理涉及商标标识类犯罪案件860件,审结939件,判处犯罪分子1295人,分别占比95.56%、94.94%、91.07%。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