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我国设立的某集团公司,2018年实际发生工资支出500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9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00万元。其中,职工培训费用支出40万元。2018年,该公司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公司觉得这是合法而且合理的费用,因此将三项费用全部扣除。
该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该公司的做法是否不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税法规定,该公司2018年实际发生工资支出500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90万元,按照规定是500×14%=70万元,其中20万元不能扣除。
教育经费支出100万元,按照规定是500×8%=40万元,当年应该扣除40万元,60万元不能扣除,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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