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议事应当召开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议题。支部委员会的议题由书记、副书记研究确定,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由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确定议题应当事先征求意见。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2)会前准备。召开会议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一天前通知。委员或者党员应当认真准备意见。对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之间应当进行个别酝酿,必要时形成方案建议。 (3)民主讨论。召开会议时,委员或者党员应当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适时归纳集中。研究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讨论。 (4)形成决议。多数委员或者多数党员的意见一致时应当及时表决,作出决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研究干部任免、党员发展、奖惩等事项,应当逐个表决。支部委员会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支部党员大会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如对论的事项意见分歧较大,应当暂缓表决,会后进一步调查论证、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复议;特殊情况下可以报请上级党组织裁决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其中,研究干部任免和奖励事项,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讨论通过发展党员和处分事项,采取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选举支部委员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研究大项经费开支和重要设备物资采购事项,采取口头、举手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5)分工落实。对党支部作出的决议,会上应当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保证决议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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