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审理案例韩某, 某国有建筑公司工会主席,中共党员 2011年11月,私营业主李某在经营过程中继续资金,请求韩某帮助借款,约定按月息1%支付利息。韩某找到建筑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徐某,以自己妻子生病为由请求向公司借款20万元。徐某于2011年12月同意借公款20万元给韩某,韩某向公司出局了借据,并将该款借给李某用于经营活动。2012年3月,韩某收回借款20万元,归还公司,并将李某支付的利息6000元据为己有。请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
韩某以妻子生病名义向公司借款20万元,该款项并非小额款项,结果公司在未了解韩某妻子病情的情况下向韩某出借款项,公司存在审查漏洞;韩某虽将公司借款转借给他人使用,但由于该款项是其以个人名义借取,并非擅自挪用,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党纪对其进行处分,并要求其将不当得利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