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是简易程序处理的,对方全责。后来过了几天对方讲受伤了,申请了行政复议,支队以程序不合理将第一次的结果退回,要求重新审。在经过各种鉴定(车辆,车速、行车记录视频等)我方无违规。但是仍以未注意文明行车安全为由,判了我方次责(我方一个人早上开车上班,未接打电话,未变形,超速等行为)
上述都是次要的, 事故责任认定书上 竟无一人签字。直接盖个盖给我 请问这样合法吗
只要交警大队(或支队)出具的正式公文,那就是合法的!!
至于这个公文中缺少某项,那也是公文发出机关的瑕疵,不影响其法定效力!!
你讲的这些情况,你可以确定以下几点:
一是简易程序处理是合法的。
二是对方申请行政复议也是合法的。
三是支队的“程序不合格”是否合法,这需要对比程序。
四是重审中你无违规而判为次责,这有瑕疵,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事最好找律师帮你
五是,你还可以向有关交警的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你的疑问,追责交警方面的瑕疵。
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投诉举报的
不可以的,经办的交警要签字
交警签什么?你要是认为次责不认可 你就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认为去上级部门投诉,如果你认 拿着责任认定书该修修 不行就让你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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