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录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根据《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依法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应当在立案大厅或者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导诉服务。
人身安全保护令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录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根据《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依法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应当在立案大厅或者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导诉服务。
一、什么是
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人格权行为禁令的一种使用方式,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实现人格权请求的具体方式”,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其本质是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方式依法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个法律文书。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是什么?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别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